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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 四库全书 > 欽定續通典 > 欽定續通典 卷一百十一
[111-1a]
欽定四庫全書
欽定續通典卷一百十一
 刑
  雜議三明/
明太祖洪武九年冬以灾異求言平遥訓導葉伯巨上
書畧曰歴代開國之君未有不以任徳結民心以任刑
失民心者今用刑多裁自聖衷獄吏趨承意㫖深刻者
多功平反者獲罪雖有寛宥之名未見寛宥之實數年
[111-1b]
來誅殺不少而犯者相踵自今宜存大體赦小過修舉
八議之法嚴禁深刻之吏且致治之道固不可驟陛下
切切於民俗澆漓人不知懼乃至令下而尋改已赦而
復收天下臣民莫知適從甚不稱陛下求治之心也十
五年禮部議自今犯十惡奸盜詐偽干犯名義有傷風
俗及犯賊至徒者書於亭以示懲戒其餘雜犯公私過
誤非干風化者一切除之以開良民自新之路其有私
毁亭舍除所懸法令及塗抹姓名者監察御史按察司
[111-2a]
官以時按視罪如律自洪武五年始建申明亭至是年/帝諭部臣曰天下郡邑申明亭書
記犯罪者姓名昭示鄉里今有司概以雜犯小罪書之/使善良一時過誤為終身之累雖欲改過自新其路無
由爾禮部詳議/來言遂有此議是年刑部尚書開濟奏言欽惟聖明治
在復古凡事務從簡要今内外諸司議刑奏劄動輒千
萬言泛濫無紀失其本情況至尊一日萬幾似此煩瑣
何以悉究此皆胥吏不諳大體苟非禁革習以成弊帝
納其言命刑科㑹諸司定議二十二年翰林院待詔朱
善上言有國者重世臣有家者重世㛰臣見民間㛰姻
[111-2b]
之訟甚多問之非舅姑之子若女即兩姨之子若女盖
以於法不當為㛰故為仇家所訟或已聘見絶或既㛰
復離使夫婦生離子母永隔悲號怨憤無所控訴議法
不精其禍乃至於如此按律尊屬卑幼相與為㛰者有
禁若謂父母之姊妹與己之身是為姑舅兩姨皆為己
之尊屬己不可以卑幼而匹之若已為姑舅兩姨之子
彼為姑舅兩姨之女是無尊卑之嫌以門第則相匹以
年之長幼則相若為子擇婦為女擇婿宜莫先於此古
[111-3a]
人未嘗以為非也成周之時王朝所與為㛰者不過齊
宋陳杞數國而已故當時稱大國異姓曰伯舅小國曰
叔舅其世為㛰姻可知也至於列國之君亦各自為甥
舅之國降及後世如晉之王謝唐之崔盧潘楊之睦朱
陳之好無不以世為重其顯然可見者如温嶠之玉鏡
臺以舅之子而取姑之女也吕滎公夫人張氏乃待制
張昷之女而待制夫人即滎公母申國夫人之姊又非
以小姨之子取大姨之女乎朱子小學一書正所以明
[111-3b]
人倫也而滎公之事取焉如果以為不可則必不在所
取矣今江西兩浙此弊尤甚以致獄訟繁興賄賂公行
風俗凋弊願以臣所言下羣臣議弛其禁庶幾刑清訟
簡而風可厚也按同姓不㛰古之制也若姑舅兩姨之/子女不得相為㛰絪自古所無明初定
制以表兄弟為緦麻外姻服屬不許通婚特以其為有/服外姻耳於律意究未允當善為此議太祖嘗善其言
而修律時未及釐定/訖明之世遂不改云成祖永樂二年十二月御史張翥
言山西行都司所屬地方切近沙漠軍衛充實則敵不
敢為患比軍人犯徒流罪者悉徙興州屯戍恐邊衛軍
[111-4a]
士圖易避難必多故犯以求遷徙則隊伍日減邊備不
足乞令臨邊衛所軍人犯徒流罪者止從科斷仍流原
衛戍守從之三年六月大理寺卿吕震言近例官犯杖
罪者記罪還職停俸三月盖欲使之改過自新然有玩
法者恃恩輕犯恬無畏憚不正其罪無以自懲請自今
有再犯者論如律著令具/刑制篇八年十月交趾布政司言先
頒降刑名事例交趾土人有雜犯死罪徒流遷徙者發
邱温抵交趾充驛夫遞運夫雜犯死罪者服役終身徒
[111-4b]
流遷徙者各以所犯重輕為限官吏犯笞杖罪吏斷決
還役官降用應解現任别叙及雜職於邊逺叙用者皆
斷決還職今新例徒流遷徙杖罪皆發北京為民種田
先後例不一皇太子曰交趾逺在萬里外宜從先例令
刑部移文知之仁宗洪熙元年十月行在吏部郎中陳
叔剛上言吏犯杖罪律斷決為民近時吏胥謀欲求去
則私約相訐多以杖罷去乞命法司自今吏犯杖罪以
下依舊例的決復役徒罪以上准工滿日安置别郡死
[111-5a]
罪如律公罪附過則奸狡之塗可以漸塞帝命法司議
具刑/制篇宣宗宣徳三年八月監察御史鄭道寧言犯姦
婦女律當去衣受刑以勵風俗今法司亦聽納米贖罪
其間無米輸納者拘繫於獄益縱淫穢乞敕治之如律
從之四年四月四川按察司奏四川軍民健訟往往誣
詞封奏自宣徳元年以來鞫問二百餘事大半涉虛盖
誣人死罪得罪甚輕因此恣肆冒犯請嚴禁約果有機
宻重事許實封進呈若私事須論訴者必自下而上陳
[111-5b]
告擅動實封者令法司究治從之具刑/制篇是年五月山西
按察司張政奏乞敕法司凡詞訟有原告逃者其被
告皆即放遣俟獲原告取至對理庶奸頑知畏良善獲
安帝曰此皇祖定制也恐在外諸司未之行其即申
明著為例具刑/制篇五年廣西按察司僉事王愷奏言近例
在外諸司吏典犯笞杖罪俱贖鈔改撥姦猾之徒必有
就易避難乘混作弊者請敕法司㑹議法司議奏請凡
照刷諸司文奏事干遲錯若漏報卷籍官吏應公私笞
[111-6a]
罪及公杖罪皆依律決罰還職役如錢糧埋没刑名違
枉有所規避者仍依律照例發遣從之六年二月都察
院奏棗强縣典史周忠本挾私杖殺皂𨽻合依故勘平
人致死律監察御史任祖夀聴其許馬一匹論以因公
行罰徒罪祖夀合依聴許財物而事枉者律應徒以風
憲加二等應流帝命如律罪之英宗正統三年十一月
民有収義女為妾者法司論姦大理寺評事王亮奏請
行勘原賣與謀合人果係義女罪之如律若通房使女
[111-6b]
收為妾而立約明白兩相願者不治罪不離異從之著
為令四年巡按直𨽻監察御史羅綺奏各處理刑官多
不諳刑名止慿吏胥照提多人動經數年未得結絶甚
至情輕作重情重作輕以致詞訟競起且如夀州衛軍
毛神保告百户召鼎尅落月糧反被鞭笞續赴通政司
伸理遞回本衛官嗔恨愈深問擬白晝搶奪傷人斬罪
監候待決臣將文案詳觀及按行察訪始知絶無搶奪
之情止是懷挾前仇陷之以死神保己從輕出之鼎等
[111-7a]
正當究問以警其餘幸䝉赦宥恐各衙門理刑官亦有
不公其心不察其情不明其法未免有偏枉之弊今後
理刑官務於在京法司歴事監生中精選其諳曉刑名
者授之庶使人無寃抑帝命部議行之八月御史陳祚
言法司論獄多違定律専務刻深如户部侍郎吳璽舉
淫行主事吳軏宜坐貢舉非其人罪乃加以奏事有規
避律斬及軏自經死獄官卒之罪明有遞減科乃概杖
之夫原情以定律祖宗防範至周而法司乃抑輕從重
[111-7b]
至此非所以廣聖朝之仁厚也今後有妄援重律者請
加以罪從之具刑/制篇是年御史唐慎奏近奉詔令内外繫
囚具狀以聞今在京悉承聖斷恐在外所司奉行未至
或被挾仇妄指或因權勢誣告或爭占田土分異財産
妄作反叛强盜或將死屍作謀殺誣人或官司挾仇故
入重罪設有申訴或因前官鞫成罔究虛實或原問官
偏執同僚互生嫌疑弗為之辨其間豈無含寃而死者
乞敕各處巡按御史㑹都布按三司及直𨽻府衛正官
[111-8a]
將見繫重囚俱如京例審録以聞從之五年二月刑部
尚書魏源等集議凡罪囚無力贖罪者沿海邊衛旗軍
舍餘照舊例的決還役隨住陜西民雜犯死罪文職官
吏知印承差贓罪滿貫照例發莊浪等衛安逺等遞運
所充軍擺站其餘各處軍職旗軍舍餘笞杖的決雜犯
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福建浙江山東發
本處沿邊廣東發廣西沿邊江西南直𨽻發浙江金山
衛沿海北直𨽻河南發宣府俱送總兵官處定撥衛所
[111-8b]
立功備禦哨瞭滿日發回衛所還職著役民人陰陽人
等俱發附近衝要去處擺站十月刑部言舊例軍丁力
士犯盜者皆戍邊比者詔從律斷但令輸作復役以是
人輕於犯盜請復舊例庶使知懼從之十一月三法司
言洪武定律時鈔貴物賤所以枉法贓至百二十貫免
絞充軍今鈔賤物貴若以物估鈔至百二十貫枉法贓
俱發充軍輕重失倫今後文職官吏人等受枉法贓比
律該絞者估鈔八百貫之上俱發北方邊衛充軍其受
[111-9a]
贓不及前數者視見行例發落從之六年陜西布政使
郭堅言律載府州縣官有犯所轄上司不得擅自勾問
止許開具所犯奏聞其倉場庫局陰陽醫學閘壩驛遞
等衙門官犯罪俱不該載所以各處此等有犯間有徑
行勾問又有具奏提問所行不一請敕法司議刑部尚
書魏源㑹議宜從布政司問給事中廖莊言律載在外
五品以上官犯奏聞請㫖六品以下聴分巡御史按察
司並分司取問臣竊以為倉場庫局律雖不載其曰六
[111-9b]
品以下則此等官員亦載其中而布政司不得擅問明
矣盖倉庫等衙門實為布政所屬或一時幹辦不及逢
迎失意徑被取問則此等官員難以自立矣他日又豈
無奏巡檢司與學官律不該載者亦乞照比例者乎帝
從之是年刑部侍郎何文淵上言竊盜初犯再犯俱刺
字三犯者絞今又立牌額是於律外加罪實傷治體具/刑
制/篇七年行人司行人尚褫言旗校緝事不可盡信間有
用心邪枉者或為他人報仇或以私怨誣陷平人緝事
[111-10a]
未能盡實請自今旗校緝事務見實証然後坐罪如或
不實所緝者量重以其半坐之庶不致乘隙報怨濫及
無辜帝從之八年大理寺言律載竊盜初犯刺右臂再
犯刺左臂三犯絞今竊盜遇赦再犯者咸坐以初犯或
仍刺右臂或不刺請定為例章下三法司議刺右遇赦
再犯者刺左刺左遇赦又犯者不刺立案赦後三犯者
絞帝命遇赦再犯者不論赦具刑/制篇九年湖廣長沙府攸
縣知縣吳貴奏長沙衛軍肆暴鄉曲誣告衛所其管衛
[111-10b]
所者往往不諳法律徑委軍職仍勢廹府縣百計索賄
民不勝虐乞敕禁約事下刑部議謂軍職不得理人命
有成令苐久未申明請如貴奏榜諭帝從之十年巡撫
史濡言雲南諸獄呈詳既於御史復於㕘贊軍務侍郎
復於鎮守太監各持一説殊無定論乞廷臣㑹議於是
三法司議咸謂審刑名於御史此定律餘官無著令帝
從之十一年大理寺評事孫鏞上言重囚稱寃未及詳
讞原鞫者慮其反覆或箠死獄中乞敕審刑官徙置他
[111-11a]
獄法司議徙獄非制不從帝因命内外所繫重囚必俟
朝廷處分敢有箠死者罪之十三年刑部尚書金濓奏
姦義男婦洪永以來有論依姦子孫之婦應斬者有論
姦妻前夫之女應徒者乞聖斷遵守三法司奉詔議親
男與義男情有親疎宜比姦前夫之女徒罪科斷敕分
别通姦强姦之條著為令具刑/制篇景帝景泰元年刑部郎
中王槩言舊例告義子義女義婦義孫妾子前妻前夫
之子不孝者必審其四隣恐寃抑也其義子女又必驗
[111-11b]
其年嵗如過房在十五嵗前曽受鞠養則坐以不孝不
然但以僱工人毆罵家長律坐之奉詔革例此不宜去
從之二年八月刑部員外陳金言律不可易例宜更改
謹列未便者以聞一婦人犯徒流笞杖槩的決此於㢘
恥待人之道似有未及宜依男子例減半贖之一軍民
私債不得追索以此貧民不得富室救濟宜聽其理取
一官軍及子孫輩有犯敗倫傷化者俱革職不許承襲
今奸究誣告圖其官職請依繼母并義父母告子孫例
[111-12a]
集隣佑勘之如妄則發所告者原籍為民不得仍於衛
所騷擾章下法司以其言皆可行從之三年南京兵部
尚書王驥奏已故都督吕毅子瑛先定指揮葛覃妹為
妻後瑛襲調山海衛别娶千户俞勝女為妻又取陳氏
為妾已生男女其葛覃母子因女年長三十以上嫁與
千户劉昱為妻已生男女三人今被瑛具奏爭娶結訟
法司依律斷令離昱歸瑛不惟節義兩失抑且難為命
婦況母子分離夫妻别異其情可憐乞敕禮部㑹議准
[111-12b]
令年久不回並聴改嫁仍將葛氏歸昱從之五年大理
寺少卿薛瑄言發擬罪囚多加參語奏請變亂律意刑
法失中請敕自今一依律令不許妄加參語從之六年
大理寺向敬言鞫囚有二弊其一論罪不當者輒調問
痛加箠楚至三四次仍依原擬不免有寃請自今三次
不允送别衙門推鞫原問不當者罪之其一毆鬭罵詈
違限等類輕罪律有正條者法司以正條罪輕輒擬依
不應從重其買免枉法强竊盜等項贓法金銀律追本
[111-13a]
色今乃准其費用追鈔此皆輕重不當乞禁令如律從
之是年湖廣按察副使吕淵奏原告在逃將及一年者
將事内證佐人犯對問推理依律發落如告實原告免
提如虚别行擒執問罪帝敕法司通行之是年刑部郎
中夏時正言自今凡非反逆重罪涉勛戚大臣奉特㫖
者俱不必㑹問都察院議時正言可從宜通行天下諸
獄原發在都布司者但㑹都布司官在府衛者㑹府衛
官在按察司及巡按者不必㑹官即為問結如有淹滯
[111-13b]
者治之詔從所議憲宗成化元年遼東巡撫滕昭言大
明律乃一代定法而決斷武臣獨舍律用例武臣益縱
蕩不檢請一切用律詔令具/刑制篇是年大理寺卿王槩言舊
例天下軍民詞訟悉由州縣以達於朝廷違者罪之近
法司於凡代抱本狀之人輒得寛貸遂至奸弊尤甚臣
請除路之極逺與事之迫切人之老幼者依律問罪遣
回聴理外此則遞送押解勿使逃匿從之四年二月獲
賭博者四十餘人命枷項示衆仍榜禁之已而犯者復
[111-14a]
三十餘人有不勝苦至死者刑科給事中毛宏等奏言
其中情犯亦有輕重怙衆之徒固不足惜愚民不知榜
例一時誤犯致死可憫乞敕法司分為三等帝命從之
五年大理寺評事張鈺言大理之設所以審録刑部都
察院鞫問罪囚其間或擬罪不當者一再駁還並令改
擬或仍不當許參問此係舊制近見南京法司多用嚴
刑迫囚誣服其被糾者亦止改正而無罪乞自今許本
寺參問寺卿王槩覆奏如議六年兵科給事中宫榮言
[111-14b]
近年鼓下詞狀不與覆奏辦理致使寃抑控訴無所自
後當與研審明白回奏不許一㮣立案其直鼓官亦須
詳看曽經他處具告不行者方與封進從之是年御史
馬文升奏言律令犯公罪者不至罷職近來御史朱賢
婁芳等俱以公罪罷職為民非祖宗法律本意請戒法
司自後不許妄參以律令從事疏入下其章於所司是
年有張元吉者罪當凌遲處死詔免死杖一百充軍給
事中毛宏因上言天罰天討雖天子不得任意於其間
[111-15a]
今元吉僣朝廷之制擅生殺之權殺無罪四十一人具
列十惡之條若以襲號天師不欲加戮記曰執左道以
亂政者殺不以聽元吉正係左道之流況又罪大惡極
豈容曲加寛宥萬一罪惡再有如此者又當何以處之
帝以事既施行寢其奏七年御史李賓等奏在外官司
聴斷軍民詞訟動輒罰人財物始則暫寄官庫以欺人
終則通同庫役以入已其用計奸深有為預備稽考官
訐之謀至假立文簿虛作支銷者昔唐臣陸贄有言建
[111-15b]
官立國所以養人賦人取財所以資國今舍法而重罰
既非所以養人罰物以為私又非所以資國若不通行
禁革則貪風愈熾末流之弊不可勝言矣今後請治擅
自科罰之罪帝從之具刑/制篇是年刑科給事中白昻等奏
言大理寺審錄罪囚參擬罪名具載諸司職掌至為詳
密比者大理寺審録有詞稱寃人犯駁回再問者多行
移調問者少及巡撫巡按官并在外衙門詳議所屬申
詳囚犯内有情弊者亦皆駁回再問致被偏執已見不
[111-16a]
與辨明多用非法重刑鍛鍊成獄囚人慮其駁回必加
酷刑雖有寃枉不敢再言今後乞命在内法司使遵諸
司職掌事例行之在外參審所屬申詳囚犯中間如有
問招不明擬罪不當及有詞稱寃者俱聴改調别衙門
問理不許仍行原問官問理奏下法司議如所言從之
十年都御史李賓言錦衣鎮撫司累獲妖書圖本皆誕
妄不經之言小民無知輒被幻惑乞備録其書名目榜
示天下使知畏避免陷刑辟報可是年刑部尚書王㮣
[111-16b]
上言處置條例一凡告官吏者提問或彼此逃匿宜令
原告逃者被告免提被告逃者惟擒被告治罪一軍職
有敗倫傷化革職事例欲謀官職往往誣奏毆罵等情
自今令照義父母繼母嫁母告子以不孝事例以衆証
為實依律問枉者坐之一子孫毆罵祖父母父母及妻
妾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坐斬絞罪或告息詞奏蒙決
杖發回養親自今宜令初犯許准息詞不與奏請其中
若有執私故害即與辨理一軍官乏用借貸約以俸銀
[111-17a]
捐償闗領之際以負多避匿及債主自領反誣以盜闗
之罪坐常人盜倉庫罪殊乖律意宜止問杖罪一文職
官吏為事為民者往往赴京奏辨令家人抱訴近例但
有問過招由在卷及不親賫奏疏者俱置不問宜依前
例行原問衙門或調别衙門鞫理一軍職姦宿樂婦例
革職外衛其中有指姦者依律勿論擬坐贖杖縁由通
姦招伏多革職為民有乖律意自後指姦及非姦所捕
獲止坐不應杖罪仍擬還職為是帝從之十一年祭酒
[111-17b]
周洪謨言天下有司聴訟輒用夾棍等刑具百姓不勝
苦楚請敇法司禁約除人命强盜竊盜奸犯死罪須用
嚴刑其餘止用鞭扑違者風憲官錄其酷暴以備考劾
詔可之十五年南直𨽻巡撫王恕奏律乃治天下大法
我太祖髙皇帝斟酌歴代律條定為大明律凡四百六
十條頒示天下而名例律有曰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
若斷罪而無正律者引律比附應加應減定擬罪名今
在京書坊刋行大明律後有㑹定見行律一百八條不
[111-18a]
知何時㑹定者法官老於刑名必不依此比附但恐流
傳四方未免有誤新進之士畧舉其兵律多支廪給條
及刑律罵制使及本管長官條皆輕重失倫不可行於
天下乞以其板毁之於是法司㑹議宜以恕言通行内
外法官自後斷罪悉依大明律并奏准見行事例敢有
再稽㑹定條律比擬出入人罪者以故出入論仍行書
坊即將所刻本燒燬違者並治以罪從之是年御史李
紀言定立嗣一事刑部議奏軍民人等告爭繼承者必
[111-18b]
擇立同宗昭穆相當之姪若衆子無嗣必先盡同父長
房之次子長房無子然後以次及於衆子又次及於大
功小功緦麻至親之次子如俱無次子方立逺房其長
子無嗣亦盡同父以次長房之次子然後以次及於其
餘若無子者生前或擇其人自幼撫養長大已立為嗣
但不係異姓尊卑失序者仍舊承繼不許宗族告爭從
之十六年給事中王坦言竊盜犯罪律有明條在京法
司具有成案今在外問刑衙門於竊盜初犯再犯不論
[111-19a]
贓數多寡輒杖殺之請嚴加禁約從之是年兵部尚書
余子俊言京城多盜宜敕查究有舍匿遊民與無籍軍
匠罪囚者送户工兵三部收役其無籍貫者送兵馬司
處畫若赦宥死囚遣而復來者處死仍令編審丁籍追
究舍匿之家帝謂漸不可長宜急畫謀擒捕仍遣官屬
勘實造冊有潜住如議發遣隠蔽者並罪之孝宗𢎞治
元年大理寺評事魯永言刑官問囚擬議不當或舞弄
條欵或紐合文法或律有正條而擬以不應或畏避權
[111-19b]
勢而拘於成案或信慿㕘語定罪而不論招情皆可恣
為出入刑獄用是不平請悉依律例擬議科斷違者從
給事中御史舉劾御史有違從都察院查究從之是年
刑部尚書何喬新言舊制提人所在官司必驗精微批
文與符號相合然後發遣此祖宗防微杜漸深意也近
者中外提人止慿駕帖既不用符真偽莫辨姦人矯命
何以拒之請給批文如故帝命復行之二年刑部尚書
何喬新等言國初制律之時每銀一兩值鈔一貫常人
[111-20a]
盜銀八十兩方得絞罪監守盜銀四十兩方得斬罪今
則每銀一兩值鈔八十貫常人盜銀一兩監守盜銀五
錢者即坐斬絞罪雖曰民俗澆漓恐人易犯故重以懲
之然非制律之本意查正統成化時御史陳智李至剛
等各有論奏或欲依國初估鈔常人盜銀八十兩方坐
絞罪或欲照今時估鈔常人盜銀一兩即坐絞罪合而
論之贓輕罪重者過於刻贓重罪輕者失之縱今後估
計鈔貫銀每兩銅錢一千文各值鈔四十貫庶幾得中
[111-20b]
時議者以銀錢估鈔舊例行之已久仍依原估喬新議
遂不行六年太常少卿李東陽奏言五刑最輕者笞杖
然杖有分寸數有多寡今在外諸司笞杖之罪往往致
死縱令事覺不過以因公還職以極輕之刑置之不可
復生之地多者數十甚者數百積骸滿獄流血塗地可
為傷心律故勘平人者抵命刑具非法者除名偶不出
此便謂之公一以公名雖多無害此則情重而律輕者
不可以不議也請凡考訊輕罪即時致死累二十或三
[111-21a]
十人以上本律外仍議行降調或病死不實者并治其
醫命下所司議處七年禮科給事中吕獻等言每嵗初
夏例縱釋繫囚笞杖輕犯多宥免徒流以下減等發落
重罪情可矜疑者具奏定奪所以長民命而夀國脈也
但此例獨行兩京而未及天下乞敕三法司南北直𨽻
則巡撫官督同諸府縣官各布政司則鎮巡官㑹同三
司官各凖兩京例每於四月慮囚庶刑獄無寃不從十
一年陕西宜州縣民馮子名兄亡妻其嫂巡撫定擬坐
[111-21b]
杖帝以事闗風化特命法司㑹議于是尚書閔珪等覆
奏謂逆天道壊人倫定議絞罪其他犯類此者並依此
例斷具刑/制篇是年南京燕山前衛千户韓鋭坐不分俸養
贍繼祖母及毁罵小功以下兄刑部議杖還職為大理
寺所駁刑部因奏請申明條例今後武職凡奉養有缺
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若子孫告祖父母父母例不
行勘若不奉養繼祖母繼母及毆本宗大功以上尊長
小功尊屬并毆傷外祖父母及妻之父母者俱行勘明
[111-22a]
白方許論罪其有縱容抑勒女及妻妾并子孫之婦妾
與人通姦及姦内外有服親屬及典雇妻女者俱係敗
倫傷化請俱依律問罪照例發原籍為民帝從之十二
年御史王哲奏遷發口外為民者風土不宜往往疾病
道死是以家人聚哭如臨刑之苦請今後兩廣及雲貴
四川犯應遷發者悉改撥本處附近衛所充軍部議以
充軍之罪甚於遷發今聴其自便具刑/制篇是年刑科給事
中周旋言五刑莫重於死罪次莫重於充軍故律載充
[111-22b]
軍之條甚少自條例之行任情擬斷乞勅令今後具招
詳刑部都察院審與律例相符方行大理寺評允轉行
兵部定衛發邊詔下所司知之十三年刑部奏國初刑
用重典取上裁榜文紛紛下洪武末定大明律刑官始
得據依為擬議輕重畫一後又申明大誥諸有罪減等
累朝遵用而法外遺奸列聖時推移損益之而有例例
非律所該而實不大違逺於律特用輔律非以破律也
而中外巧法吏或借以文飾私怒多引例便已意而律
[111-23a]
寢格不用於是命刑部㑹九卿議増歴年問刑條例經
久可行者二百七十九條上之内禁濫報邊功私騎官
馬黄船販鬻私貨漕船附帶勢要貨物及鎮守等官頭
目非奏帶者不得報功皇城守衛官旗故縱直軍十名
降級六條命再議以聞九卿執奏累朝所定不可輕更
帝從之具刑/制篇是年户科給事中邱俊言内外問刑衙門
罪囚有監禁四五年甚至數十年者寃氣騰結皆足致
灾乞通行天下將見監三年以上罪囚情真者秋後處
[111-23b]
決其情可矜疑及事情難明者不拘成案悉與辯明刑
部議謂兩京罪囚每嵗夏月審録秋後又㑹官重審及
五年又命太監等官㑹審已有成法宜如舊行其各布
政司審録不必待至明年請如俊所奏一暫行之此後
仍五年一次差官從之十四年五府六部衙門言今後
惟叛逆等事方差錦衣衛官校齎駕帖其餘俱下法司
轉行巡撫巡按官勘問有應解京者就彼差官押解帝
命准行十六年御史劉洪奏浙江人張悦以罪發充軍
[111-24a]
托病回籍醫治至家援例納粟授衛指揮請革職仍發
原伍其浙江布政司官許令納粟者亦宜逮問兵部覆
奏當從仍行令各處有似此者通治以罪是年吏部主
事楊子器言今有司不以生靈為重有犯輕罪而禁死
者有因干連負累妄攀誣陷而禁死者請申明舊例禁
之又近例非掌印官不許受詞訟且詞訟多則贓罰多
嗣後凡清軍捕盜等官其不經州縣越訴者不許受理
有司嵗終彚其詞訟及贓罰數目呈巡撫巡按官稽考
[111-24b]
以絶姦貪刑部覆奏從之是年撫州人江緣一擊殺其
弟緣四遺一女其母吳氏以許嫁李氏縁一又欲取所
受聘財母不從緣一怒罵刼奪之母忿而自縊有司擬
罵母律絞巡撫王哲以律毆父母者斬緣一手殺親弟
逼死親母使得全首領情重律輕具獄以聞法司覆議
依毆母律斬決不待時仍請後有威逼祖父母父母死
者悉依此斷具刑/制篇是年禮科給事中葛嵩言近例質當
田地限滿計所收己及本利者交還業主無力取贖者
[111-25a]
聴再管業承繼之子有不得於所後之親者聴别擇賢
能或所親愛者承繼不許他人以次序告爭二者皆與
律意不合請令無力取贖者仍聴典主管業以息訟端
立後者務以尊卑為序昭穆相當不許别立疎逺致紊
倫理法司覆議請申明律例照舊施行從之是年户科
給事中孫禎言新頒問刑條例比律令過嚴如律縱放
軍人歇役者一名杖八十每名加一等例則額設軍伴
之外多占五名以下者降一級律私借官馬或轉借及
[111-25b]
借之者各笞五十驗日追雇賃錢入官計錢重者坐贓
論加一等例則私借及轉借與人五匹以下降一級是
占役一軍占乘一馬皆當從降級例科斷矣人將無所
措其手足請重加校定俾協於中法司覆議謂條例皆
奉有成命難以更改其借占人馬數不及五者請如所
奏仍依律論斷從之十七年兵科給事中潘釋奏故事
每嵗㑹審重囚率以一日竣事然人命至重今後該審
之囚衆多如拘以一日則不得從容詳審昔太宗文皇
[111-26a]
帝因刑部等衙門大辟囚三百餘人復訊皆實請決復
諭之曰更審之一日不盡則二日三日雖十日何害此
祖宗好生之心萬世所當遵也乞令從容研審使無寃
枉從之是年吏部尚書馬文升言㑹審重囚作妖書惑
衆者甚多與其謀于己犯不若禁於未然乞勅榜諭有
收藏者許半月内首告官司具刑/制篇是年刑部條上革弊
彌灾事宜四條一京城勢家或攬納逼債或侵奪强買
或殺人焚燬或窩盜分贓事發則抗拒官司今後令錦
[111-26b]
衣衛執送職司重治一舊例在京問囚三審不服及在
外問結赴京奏訴者俱改調别問近嵗多拘成案有明
訴枉問而置之不問者請令果有寃枉即與辦理一定
例巡按㑹審由都布二司并府州縣衛送者申刑部由
巡按及按察司送者申都察院各轉詳大理寺審擬今
重囚止申巡按更不㑹審轉詳以致輕重任情淹禁無
度請令照例申詳一奸民包攬錢糧勒取財物各倉内
外管事并勢要之人交通受納事發止坐攬頭請令緝
[111-27a]
事衙門并窮究得財之人明正其罪俱從之是年大理
寺條上革弊彌灾事宜一矜疑重囚從原問衙門録奏
情或有偏請令刑部都察院㑹本寺公同具奏一外官
有用刑因而致死者請依酷刑例為民一外官因公挾
私淹禁平人致死者請亦照酷刑問斷一充軍賄脱止
坐本犯請查解批追究賣放之人從重參問一奏訴詞
訟每事具題近於煩瑣請照軍職徒杖罪先行發落半
月類奏一誣告平人其致死被誣之人律所未載近日
[111-27b]
俱問絞罪殊非適中請令誣告因考禁而死者依本律
餘照常例一舊例王府文職希圖改調故意犯贓者發
邊縣敘用盖指令人誣告或科歛不入已者近來凡受
贓者皆擬調似非律意請依律罷職一婦人再嫁以前夫
之女與後夫之子成婿有闗風化請依娶同母異父姊
妺律斷一操備人等犯笞杖罪令贖鈔有無力者監繫
不得歸結請依在逃律許的決奏下刑部㑹議皆以為
可從之是年法司覆奏南京侍郎楊守隨所言成化間
[111-28a]
奏准凡犯人訐告原問官者須覈究得實然後逮問今
南京御史王良臣按指揮周愷等怙勢黷賄愷等遂訐
良臣詔下南京法司㑹鞫似與舊章不合請今後官吏
軍民奏訴牽緣别事摭拾原問官者立案不行所奏事
仍令問結具刑/制篇是年巡撫張本奏江西諸盜例應處以
極刑皆由巨室藏匿分贓遂至猖獗今獲匿主五人亦
問擬斬罪比例梟首示衆法司㑹議以為宜從之是年
刑部主事朱瑬言部囚送大理第當駁正不當用刑今
[111-28b]
左右二寺分外用刑展轉淹滯乞令毋得擅加考掠大
理寺卿楊守隨覆奏大理寺雖止於㕘駁然每有隠匿
重情未免量加刑罰況永樂年間本寺亦設刑具豈為
分外請申明禁戒令法司同寅協恭毋彼此執抝帝從
之是年御史魏申奏在外有司問故殺鬭殺其助殺之
人俱擬為從坐以流罪又竊盜臨時拒捕不得財者止
作犯罪拒捕科斷其拒捕不以臨時者或反坐斬罪俱
不合律意乃令法司覆議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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