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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 四库全书 > 欽定大清會典 > 欽定大清會典 卷十四
[014-1a]
欽定四庫全書
欽定大清會典卷十四
   戸部
    錢法
   凡鼓鑄緡錢以資
  國用農末之交利百物之流轉於是乎權衡焉過
   輕則民多私鑄過重則民利盗燬權輕重之中
   以重二銖八十有八黍為率鎔赤金和以白黑
[014-1b]
   鉛及錫依古九府圜法制之徑八分輪郭外周
   中作字兩面皆陽起清文曰寳泉漢文著年號
   左右列通寳二字以頒行天下
   凡
  京師鼓鑄統設二局其隸於部者曰寳泉局嵗鑄
   錢六十一卯以萬二千四百/八十緡為卯得錢七十六萬千
   二百八十緡遇閏加鑄四卯得錢四萬九千九
   百二十緡
[014-2a]
   凡寳泉局政令掌於滿漢右侍郎其滿漢司官
   由部遴選保舉引
 見簡用二年更代大使由本部筆帖式選委咨吏部
   注册五年更代勤謹無過者任滿以應升官用
   不稱者劾
   凡寳泉局出錢以兵餉為大兵餉十分以錢一
   分或二分配銀給發皆視局錢之盈縮以定其
   增減之數
[014-2b]
   凡銅之良者産於雲南召商開採嵗輸
  京師五百七十萬四千斤有竒分為六運承運官
   正副二人以府貳牧令為正丞倅為副以九十
   日為一運由尋甸東川水陸兼運至四川之永
   寧下三峽沿於江漢經湖南北江西安徽江蘇
   逹於運糧河由運糧河逹於京自起運至京以
   十有四月為期運舟由有司和雇舟不堅固致
   損敗者經理之有司論其觸險沉溺者所在有
[014-3a]
   司責令雇水手探取銅有遺失者責償其輸納
   於部也必辨色之髙下以定其數色惡數不足
   者承運之官論持衡不平致有輕重低昻者主
   藏之吏論
   凡商賈有挾重貲願航海市銅者官給符為信
   聽其出洋往市於東南日本諸夷舟囘司闗者
   按時直收之以供官用有餘則任其售於市肆
   以便民用
[014-3b]
   凡白鉛黑鉛産於湖南貴州亦召商開採嵗輸
  京師白鉛三百八十四萬千九百十有四斤黑鉛
   七十萬五百七十一斤分為上下二運上運起
   自四月至十月抵京下運起自十月至次年三
   月抵京錫之良者産於南洋諸夷國番舶之以
   時至者由廣東和買嵗輸
  京師二十一萬千七百十有二斤均以佐雜官承
   運
[014-4a]
   凡運銅及鉛錫皆有定限計日到京逾期者論
   經行之地所在有司督催出境毋許淹留法與
   督漕同催行不力者糾劾
   凡直省奏準開鑄者直隸山西江蘇江西福建
   浙江湖北湖南陜西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
   十有四省惟雲南即山採銅其他或收本境廢
   銅或買雲南餘銅各隨其地之宜作之泉布以
   利民用一面鑄清文寳字並本省一字其餘輕
[014-4b]
   重制度咸如京局
   凡錢禁莫重於盗燬民有犯者立正典刑其次
   私鑄其次剪邊取鎔其次用古廢錢其次私行
   小錢犯者悉論如法中外文武官失察者皆劾
   若夫轉移出入上操其權交易流通下收其利
   有藏積私家居竒病民者並治之
 
欽定大清會典卷十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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