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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 四库全书 > 宋史 > 卷二百一
[201-1a]
欽定四庫全書
 宋史卷二百一
元中書右丞相總裁托克托等修

 刑法志第一百五十四

刑法三

天下疑獄讞有不能決則下兩制與大臣若臺諫雜議
視其事之大小無常法而有司建請論駮者亦時有焉
端拱初廣定軍民安崇緒隷禁兵訴繼母馮與父知逸
離全奪資産與已子大理當崇緒訟母罪死太宗疑之
[201-1b]
判大理張佖固執前斷遂下臺省雜議徐鉉議曰今第
明其母馮嘗離即須歸宗否即崇緒凖法處死今詳案
内不曾離異其證有四况不孝之刑教之大者宜依刑
部大理寺斷右僕射李昉等四十三人議曰法寺定斷
為不當若以五母皆同即阿蒲雖賤乃崇緒親母崇緒
特以田業為馮强占親母衣食不給所以論訴若從法
寺斷死則知逸何辜絶嗣阿蒲何地托身臣等議田産
[201-2a]
並歸崇緒馮合與蒲同居供侍終身如是則子有父業
可守馮終身不至乏養所犯並準赦原詔從昉等議鉉
佖各奪俸一月熙寧元年八月詔謀殺已傷按問欲舉
自首從謀殺減三等論初登州奏有婦阿云母服中聘
於韋惡韋醜陋謀殺不死按問欲舉自首審刑院大理
寺論死用違律為婚奏裁敕貸其死知登州許遵奏引
律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以
謀為所因當用按問欲舉條減二等刑部定如審刑大
理時遵方召判大理御史臺劾遵而遵不伏請下兩制
[201-2b]
議乃令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議二人議不同遂
各為奏光議是刑部安石議是遵詔從安石所議而御
史中丞滕甫猶請再選官定議御史錢顗請罷遵大理
詔送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重定公著
等議如安石制曰可於是法官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
皆論奏公著等所議為不當又詔安石與法官集議反
覆論難明年二月庚子詔今後謀殺人自首並奏聽敇
[201-3a]
裁是月除安石參知政事於是奏以為律意因犯殺傷
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若已殺從故殺
法則為首者必死不須奏裁為從者自有編敕奏裁之
文不須復立新制與唐介等數爭議帝前卒從安石議
復詔自今並以去年七月詔書從事判刑部劉述等又
請中書樞密院合議中丞呂誨御史劉琦錢顗皆請如
述奏下之二府帝以為律文甚明不須合議而曾公亮
等皆以博盡同異厭塞言者為無傷乃以衆議付樞密
院文彦博以為殺傷者欲殺而傷也即已殺者不可首
[201-3b]
呂公弼以為殺傷於律不可首請自今已殺傷依律其
從而加功自首即奏裁陳升之韓絳議與安石畧同會
富弼入相帝令弼議而以疾病久之弗議至是乃決而
弼在告不預也蘇州民張朝之從兄以槍戳死朝父逃
去朝執而殺之審刑大理當朝十惡不睦罪死案既去
參知政事王安石言朝父為從兄所殺而朝報殺之罪
止加流役會赦應原帝從安石議特釋朝不問更命呂
[201-4a]
公著等定議刑名議不稱安石意乃自具奏初曾公亮
以中書論正刑名為非安石曰有司用刑不當則審刑
大理當論正審刑大理用刑不當即差官定議議既不
當即中書自宜論奏取決人主此所謂國體豈有中書
不可論正刑名之理三年中書上刑名未安者五其一
歲斷死刑幾二千人比前代殊多如强劫盜並有死法
其間情狀輕重有絶相逺者使皆抵死良亦可哀若為
從情輕之人别立刑如前代斬右趾之比足以止惡而
除害禁軍非在邊防屯戍而逃者亦可更寛首限以收
[201-4b]
其勇力之効其二徒流折杖之法禁網加密良民偶有
抵冒致傷肌體為終身之辱愚頑之徒雖一時創痛而
終無愧恥若使情理輕者復古居作之法遇赦第減月
日使良善者知改過自新凶頑者有所拘繫其三刺配
之法二百餘條其間情理輕者亦可復古徒流移鄉之
法俟其再犯然後決刺充軍其配隷並減就本處或與
近地凶頑之徒自從舊法編管之人亦迭送他所量立
[201-5a]
役作時限無得髠鉗其四令州縣考察士民有能孝悌
力田為衆所知者給帖付身偶有犯令情輕可恕者特
議贖罰其不悛者科決其五奏裁條目繁多致淹刑禁
亦宜刪定詔付編敇所詳議立法初韓絳嘗請用肉刑
曾布復上議曰先王之制刑罰未嘗不本於仁然而有
斷肢體刻肌膚以至於殺戮非得已也蓋人之有罪贖
刑不足以懲之故不得已而加之以墨劓剕宫大辟然
審適輕重則又有流宥之法至漢文帝除肉刑而定笞
箠之令後世因之以為律大辟之次處以流刑代墨劓
[201-5b]
剕宫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輕重之差古者鄉
田同井人皆安土重遷流之異方無所資給徒隷困辱
以至終身近世之民輕去鄉井轉徙四方固不為患而
居作一年即聽附籍比於古亦輕矣況折杖之法於古
為鞭扑之刑刑輕不能止惡故犯法日益衆其終必至
於殺戮是欲輕而反重也今大辟之目至多取其情可
貸者處之以肉刑則人之獲生者必衆若軍士亡去應
[201-6a]
斬賊盜贓滿應絞則刖其足凡良人於法應死而情輕
者處以宫刑至於劓墨則用刺配之法降此而後為流
徒杖笞之罪則制刑有差等矣議既上帝問可否於執
政王安石馮京互有論辨迄不果行樞密使文彥博亦
上言唐末五代用重典以救時弊故法律之外徒流或
加至於死國家承平百年當用中典然猶因循有重於
舊律者若偽造官文書律止流二千里今斷從絞近凡
偽造印記再犯不至死者亦從絞坐夫持杖强盜本法
重於造印今造印再犯者死而强盜再犯贓不滿五匹
[201-6b]
者不死則用刑甚異於律文矣請檢詳刑名重於舊律
者以敇律參考裁定其當詔送編敕所又詔審刑院大
理寺議重贓併滿輕贓法審刑院言所犯各異之贓不
待罪等而累併則於律義難通宜如故事而大理寺言
律稱以贓致罪頻犯者並累科若罪犯不等者即以重
贓併滿輕贓各倍論累併不加重者止從重蓋律意以
頻犯贓者不可用二罪以上之法故令累科為非一犯
[201-7a]
故令倍論此從寛之一也然六贓輕重不等若犯二贓
以上者不可累輕以從重故今併重以滿輕此從寛之
二也若以重併輕後加重則止從一重蓋為進則改從
於輕法退亦不至於容姦而疏議假設之法適皆罪等
者蓋一時命文耳若罪等者盡數累併不等者止科一
贓則恐知法者足以為姦不知者但繫臨時幸與不幸
非律之本意也帝是大理議行之八年洪州民有犯徒
而斷杖者其餘罪會恩免官吏失出當劾中書堂後官
劉袞駮議以謂律因罪人以致罪罪人遇恩者凖罪人
[201-7b]
原法洪州官吏當原又請自今官司出入人罪皆用此
令而審刑院大理寺以謂失入人罪乃官司誤致罪於
人難用此令其失出者宜如衮議元豐三年周清言審
刑院刑部奏斷妻謀殺案問自首變從故殺法舉輕明
重斷入惡逆斬刑竊詳律意妻謀殺夫已殺合入惡逆
以按問自首變從故殺法宜用妻毆夫死法定罪且十
惡條謀與故鬬殺夫方入惡逆若謀而未殺止當不睦
[201-8a]
既用舉輕明重宜從謀而未殺法依勅當決重杖處死
恐不可入惡逆斬刑下審刑院刑部參詳如清議邵武
軍奏讞婦與人姦謀殺其夫已而夫醉歸姦者自殺之
法寺當婦謀殺為從而刑部郎中杜紘議婦罪應死又
興元府奏讞梁懐吉徃視出妻之病因寄粟其子輙取
食之懐吉毆其子死法寺以盜粟論而當懐吉雜犯死
罪引赦原而紘議出妻受寄粟而其子輙費用不入捕
法議既上御史臺論紘議不當詔罰金仍展年磨勘而
侍郎崔台符以下三人無所可否亦罰金八年尚書省
[201-8b]
言諸獲盜有已經殺人及元犯強姦強盜貸命斷配之
人再犯捕獲有司例用知人欲告或按問自首減免法
且律文自首減等斷遣者為其情非巨蠧有改過自新
之心至於姦盜與餘犯不同難以例減請強盜已殺人
并强姦或元犯强盜貸命若持杖三人以上知人欲告
按問欲舉而自首及因人首告應減者並不在減等例
初王安石與司馬光爭議按問自首法卒從安石議至
[201-9a]
是光為相復申前議改焉乃詔强盜按問欲舉自首者
不用減等既而給事中范純仁言熙寧按問欲舉條並
得原減以容姦太多元豐八年别立條制竊詳已殺人
强姦於法自不當首不應更用按問減等至於貸命及
持杖强盜亦不減等深為太重按嘉祐編敕應犯罪之
人因疑被執贓證未明或徒黨就擒未被指說但詰問
便承皆從律按問欲舉首減之科若已經詰問隱拒本
罪不在首減之例此敕當理當時用之天下號為刑平
請於法不首者自不得原減其餘取嘉祐編敕定斷則
[201-9b]
用法當情上以廣好生之德下則無一夫不獲之寃從
之又詔諸州鞫訊强盜情理無可憫刑名無疑慮而輙
奏請許刑部舉駁重行朝典無得用例破條從司馬光
之請也光又上言殺人不死傷人不刑堯舜不能以致
治刑部奏鈔兗懐耀三州之民有鬬殺者皆當論死乃
妄作情理可憫奏裁刑部即引舊例貸之凡律令敇式
或不盡載則有司引例以決今鬬殺當死自有正條而
[201-10a]
刑部承例免死決配是鬬殺條律無所用也請自今諸
州所奏大辟情理無可憫刑名無可疑令刑部還之使
依法處斷若實有可憫疑慮即令刑部具其實於奏鈔
先擬處斷門下省審覆如或不當及用例破條即駁奏
取㫖勘之元祐元年純仁又言前歲四方奏讞大辟凡
二百六十四死者止二十五人所活垂及九分自去年
改法至今未及百日所奏按凡一百五十四死者乃五
十七人所活纔及六分已上臣固知未改法前全活數
多其間必有曲貸然猶不失罪疑惟輕之仁自改法後
[201-10b]
所活數少其間必有濫刑則深虧寧失不經之義請自
今四方奏大辟按並令刑部大理寺再行審覆畧具所
犯及元奏因依令執政取㫖裁斷或所奏不當亦原其
罪如此則無寃濫之獄又因尚書省言逺方奏讞待報
淹繫始令川廣福建荆南路罪人情輕法重當奏斷者
申安撫或鈴轄司酌情決斷乃奏門下侍郎韓維言天
下奏按必斷於大理詳議於刑部然後上之中書決之
[201-11a]
人主近歲有司但因州郡所請依違其言即上中書貼
例取㫖故四方奏讞日多於前欲望刑清事省難矣自
今大理寺受天下奏按其有刑名疑慮情理可憫須具
情法輕重條律或指所斷之法刑部詳審次第上之詔
刑部立法以聞崇寧五年詔民以罪麗法情有重輕則
法有增損故情重法輕情輕法重舊有取㫖之令今有
司惟情重法輕則請加罪而法重情輕則不奏減是樂
於罪人而難於用恕非所以為欽恤也自今宜遵舊法
取㫖使情法輕重各適其中否則以違制論宣和六年
[201-11b]
臣僚言元豐舊法有情輕法重情重法輕若入大辟刑
名疑慮並許奏裁比來諸路以大辟疑獄決于朝廷者
大理寺類以不當劾之夫情理巨蠧罪狀明白奏裁以
幸寛貸固在所戒然有疑而難決者一切劾之則官吏
莫不便文自營臣恐天下無復以疑獄奏矣願詔大理
寺並依元豐法從之紹興初州縣盜起道不通詔應奏
裁者權減降斷遣以聞既而奏讞者多得輕貸官無失
[201-12a]
入之虞而史有鬻獄之利徃徃不應奏者率奏之三年
乃詔大辟應奏者提刑司具因依繳奏宣州民葉全二
盜檀偕窖錢偕令佃人阮授阮㨗殺全二等五人棄屍
水中有司以屍不經驗奏侍御史辛炳言偕係故殺衆
證分明以近降法不應奏諸獄不當奏而奏者雖不論
罪今宣州觀望欲併罪之帝曰若宣州加罪則實有疑
者亦不復奏陳矣於是法寺刑部止罰金五年給事中
陳由義奏有司多妄奏出入人罪帝為申嚴立法終不
悛二十六年右正言凌哲復上疏曰漢高入闗悉除秦
[201-12b]
法與民約法三章耳所謂殺人者死實居其首司馬光
有言殺人者不死雖堯舜不能以致治斯言可謂至當
矣臣竊見諸路州軍大辟雖刑法相當者類以可憫奏
裁自去歲郊後距今大辟奏裁者五十餘人中有實犯
故殺鬬殺常赦所不原者法既無疑情無可憫刑寺並
皆奏裁貸減彼殺人者可謂幸矣被殺者銜恨九原何
時已邪臣恐强暴之風滋長良善之人莫能自保其於
[201-13a]
刑政為害非細應令後大辟情法相當無可憫者所司
輙奏裁減貸者乞令臺臣彈劾帝覽奏曰但恐諸路滅
裂實有情理可憫之人一例不奏有失欽恤之意令刑
部坐條行下馴至乾道讞獄之弊日益滋甚孝宗乃詔
有司縁情引條定斷更不奏裁其後刑部侍郎方滋言
有司斷罪其間有情重法輕情輕法重情理可憫刑名
疑慮命官犯罪議親議故之類難以一切定斷今後宜
於赦律條令明言合奏裁事件乞並依建隆三年敕文
從之六年臣僚請今後大辟只以為首應坐死罪者奏
[201-13b]
為從不應坐死者先次決遣及流徒罪不許作情重取
㫖不然則坐以不應奏而奏之罪從之至理宗時徃徃
讞不時報囚多瘐死監察御史程元鳯奏曰今罪無輕
重悉皆送獄獄無大小悉皆稽留或以追索未齊而不
問或以供欵未圓而不呈或以書擬未當而不判獄官
視以為常而不顧其遲獄吏留以為利而惟恐其速奏
案申牘既下刑部遲延日月方送理寺理寺看詳亦復
[201-14a]
如之寺回申部部回申省動渉歲月省房又未遽為呈
擬亦有呈擬而部駮者疏駮歲月又復如前展轉遲回
有一二年未報下者可疑可矜法當奏讞矜而全之乃
反遲回有矜貸之報下而其人已斃於獄者有犯者獲
貸而干連病死不一者豈不重可念哉請自今諸路奏
讞即以所發月日申御史臺從臺臣究省部法寺之慢
從之而所司延滯尋復如舊景定元年乃下詔曰比詔
諸提刑司取翻異駁勘之獄從輕斷決而長吏監司多
不任責又引奏裁甚者有十餘年不決之獄仰提刑司
[201-14b]
守臣審勘或前勘未盡委有可疑除命官命婦宗婦宗
女及合用䕃人奏裁外其餘斷訖以聞官吏特免收坐
一次
凡應配役者傅軍籍用重典者黥其面㑹赦則有司上
其罪狀情輕者縱之重者終身不釋初徒罪非有官當
贖銅者在京師則隷將作監役兼役之宫中或輸作左
校右校役開寳五年御史臺言若此者雖有其名無復
[201-15a]
役使遇祠祭供水火則有本司供官望令大理依格斷
遣於是並送作坊役之太宗以國初諸方割據㳂五代
之制罪人率配隷西北邊多亡投塞外誘羗為㓂乃詔
當徒者勿復隷秦州靈武通逺軍及縁邊諸郡時江廣
已平乃皆流南方先是犯死罪獲貸者多配隷登州沙
門島及通州海島皆有屯兵使者領䕶而通州島中凡
兩處官煑鹽豪强難制者隷崇明鎮懦弱者隷東州市
太平興國五年始令分隷鹽亭役之而沙門如故端拱
二年詔免嶺南流配荷校執役初婦人有罪至流亦執
[201-15b]
鍼配役至是詔罷免之始令雜犯至死貸命者勿流沙
門島止隷諸州牢城舊制僮僕有犯得私黥其靣帝謂
僮使受傭本良民也詔盜主財者杖脊黥靣配牢城勿
私黥之十貫以上配五百里外二十貫以上奏裁帝欲
寛配隷之刑祥符六年詔審刑院大理寺三司詳定以
聞既而取犯茶鹽礬麴私鑄造軍器市外蕃香藥挾銅
錢誘漢口出界主吏盜貨官物夜聚為妖比舊法咸從
[201-16a]
輕減乾興以前州軍長吏徃徃擅配罪人仁宗即位首
下詔禁止且令情非巨蠧者須奏待報又詔諸路按察
官取乾興赦前配隷兵籍者列所坐罪狀以聞自是赦
書下輙及之初京師裁造院募女工而軍士妻有罪皆
配隷南北作坊天聖初特詔釋之聽自便婦人應配則
以妻窑務或軍營致逺務卒之無家者著為法時又詔
曰聞配徒者其妻子流離道路罕能生還朕甚憐之自
今應配者錄具獄刑名及所配地里上尚書刑部詳覆
未幾又詔應配者須長吏以下集聽事慮問後以奏牘
[201-16b]
煩冗罷錄具獄第以單狀上承進司既又罷慮問焉知
益州薛田言蜀人配徒他路者請雖老疾毋得釋帝曰
逺民無知犯法終身不得還鄉里豈朕意哉察其情可
矜者許還後復詔罪狀獷惡者勿許初令配隷罪人皆
奏待報既而繫獄淹久奏請煩數明道二年乃詔有司
參酌輕重著為令凡命官犯重罪當配隷則於外州編
管或隷牙校其坐死特貸者多杖黥配逺州牢城經恩
[201-17a]
量移始免軍籍天聖初吏同時以贓敗者數人悉竄之
嶺南下詔申儆在位有平羗縣尉鄭宗諤者受賕枉法
抵死㑹赦當奪官帝問輔臣曰尉俸月幾何豈禄薄不
足自養邪王欽若對曰俸雖薄亷士固亦自守特杖宗
諤配隷安州其後數懲貪吏至其末年吏知以亷自飾
犯法者稍損於舊矣罪人貸死者舊多配沙門島至者
多死景祐中詔當配沙門島者第配廣南地牢城廣南
罪人乃配嶺北然其後又有配沙門島者慶厯三年既
疏理天下繫囚因詔諸路配繫役人皆釋之六年又詔
[201-17b]
曰如聞百姓抵輕罪而長吏擅刺隷他州朕甚憫焉自
今非得於法外從事者毋得輙刺罪人皇祐中既赦命
知制誥曾公亮李絢閲所配人罪狀以聞於是多所寛
縱公亮請著為故事且請益梓利䕫四路就委轉運鈴
轄司閲之自後每赦命官率以為常配隷重者沙門島
砦其次嶺表其次三千里至鄰州其次羈管其次遷鄉
斷訖不以寒暑即時上道吳充建請流人冬寒被創上
[201-18a]
道多凍死請自今非情理巨蠧遇冬月聽流役本處至
春月遣之詔可熙寧二年比部郎中知房州張仲宣嘗
檄巡檢體究金州金阬無甚利土人憚興作以金八兩
求仲宣不差官及事覺法官坐仲宣枉法贓應絞援前
比貸死杖脊黥配海島知審刑院蘓頌言仲宣所犯可
比恐喝條且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有罪得乘
車今刑為徒隷其人雖無足矜恐汚辱衣冠爾遂免杖
黥流賀州自是命官無杖黥法六年審刑院言登州沙
門砦配隷以二百人為額餘則移置海外非禁姦之意
[201-18b]
詔以三百人為額廣南轉運司言春州瘴癘之地配隷
至者十死八九願停配罪人詔應配沙門島者許配春
州餘勿配既而諸配隷除凶盜外少壯者並寘河州止
五百人初神宗以流人去鄉邑疾死於道而䕶送禁卒
徃來勞費用張誠一之議随所在配諸軍重役後中丞
黃履等言罷之凡犯盜刺環於耳後徒流方杖圓三犯
杖移於靣徑不過五分元祐六年刑部言諸配隷沙門
[201-19a]
島强盜殺人縱火贓滿五萬錢强姦毆傷兩犯至死累
贓至二十萬錢謀殺致死及十惡死罪造蠱已殺人者
不移配强盜徒黨殺人不同謀贓滿二十五萬遇赦移
配廣南溢額者配隷逺惡餘犯遇赦移配荆湖南北福
建路諸州溢額者配隷廣南在沙門島滿五年遇赦不
該移配與不許縱還而年及六十以上者移配廣南在
島十年者依餘犯格移配篤疾或年及七十在島三年
以上移配近鄉州軍犯狀應移而老疾者同其永不放
還者各加二年移配後又定令沙門島以溢額移配瓊
[201-19b]
州萬安軍昌化朱崖軍紹聖三年刑部侍郎邢恕等言
藝祖初定天下主典自盜贓滿者徃徃抵死仁祖之初
尚不廢也其後用法稍寛官吏犯自盜罪至極法率多
貸死然甚者猶決刺配島錢仙芝帶館職李希甫歴轉
運使不免也比朝廷用法益寛主典人吏軍司有犯例
各貸死畧無差别欲望講述祖宗故事凡自盜計贓多
者間出睿斷以肅中外詔今後應枉法自盜罪至死贓
[201-20a]
數多者並取㫖或患加役流法大重官有監驅之勞而
道路有奔亡之慮蘇頌元豐中嘗建議請依古圜土取
當流者治罪訖髠首鉗足晝則居作夜則置之圜土滿
三歲而後釋未滿歲而遇赦者不原既釋仍送本鄉譏
察出入又三歲不犯乃聽自如時未果行崇寧中始從
蔡京之請令諸州築圜土以居强盜貸死者晝則役作
夜則拘之視罪之輕重以為久近之限許出圜土充軍
無過者縱釋行之二年其法不便迺罷大觀元年復行
四年復罷南渡後諸配隷祥符編敕止四十六條慶厯
[201-20b]
中增至百七十餘條至於淳熙又增至五百七十條則
四倍於慶歴矣配法既多犯者日衆黥配之人所至充
斥淳熙十一年校書郎羅㸃言其太重乃詔刑寺集議
奏聞至十四年未有定論其後臣僚議以為若止居役
不離鄉井則幾恵姦不足以懲惡若盡用配法不恤㸃
刺則靣目一壞誰復顧藉强民適長威力有過無由自
新檢照元豐刑部格諸編配人自有不移不放及移放
[201-21a]
條限政和編配格又有情重稍重情輕稍輕四等若依
倣舊格稍加參訂如入情重則倣舊刺靣用不移不放
之格其次稍重則止刺額角用配及十年之格其次稍
輕則與免黥刺用不刺靣役滿放還之格其次最輕則
降為居役别立年限縱免之格儻有從坐編管則置之
本城減其放限如此則於見行條法並無牴牾且使刺
靣之法專處情犯凶蠧而其他偶麗於罪皆得全其靣
目知所顧藉可以自新省㸃徒銷姦黨誠天下之切務
即詔有司裁定其後迄如舊制嘉泰四年臣僚言配隷
[201-21b]
之人蓋有兩等其鄉民一時鬬毆殺傷及胥徒犯贓貸
命流配等人設使逃逸未必能為大過止欲從徒配本
州牢城重役限滿給據復為良民至於累犯强盜及聚
衆販賣私商曾經殺傷捕獲之人非村民胥吏之比欲
並配屯駐軍立為年限限滿改刺從正軍從之其所配
之地自高宗來或配廣南海外四州或配淮漢四川迄
度宗之世無定法皆不足紀也
[201-22a]
凡内外所上刑獄刑部審刑院大理寺參主之又有糾
察在京刑獄司以相審覆官制既行罷審刑糾察歸其
職於刑部四方之獄則提㸃刑獄統治之官司之獄在
開封有府司左右軍巡院在諸司有殿前馬歩軍司及
四排岸外則二京府司左右軍巡院諸州軍院司理院
下至諸縣皆有獄諸獄皆置樓牖設漿鋪席持具沐浴
食令温暖寒則給薪炭衣物暑則五日一滌枷杻郡縣
則所職之官躬行檢視獄弊則脩之使固神宗即位初
詔曰獄者民命之所繫也比聞有司歲考天下之奏而
[201-22b]
多瘐死深惟獄吏並縁為姦檢視不明使吾元元橫罹
其害書不云乎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其具為令應諸
州軍巡司院所禁罪人一歲在獄病死及二人五縣以
上州歲死三人開封府司軍巡歲死七人推吏獄卒皆
校六十增一人則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典獄官如推獄
經兩犯即坐從違制提㸃刑獄歲終會死者之數上之
中書檢察死者過多官吏雖已行罰當更黜責未幾復
[201-23a]
詔失入死罪已決三人正官除名編管貳者除名次貳
者免官勒停吏配隷千里二人以下視此有差不以赦
降去官原免未決則比類遞降一等赦降去官又減一
等令審刑院刑部斷議官歲終具嘗失入徒罪五人以
上京朝官展磨勘年幕職州縣官展考或不與任滿指
射差遣或罷仍即斷絶支賜以前法未備故有是詔又
嘗詔官司失入人罪而罪人應原免官司猶論如法即
失出人罪若應徒而杖罪人應原免者官司乃得用因
罪人以致罪之律帝以國初廢大理獄非是元豐元年
[201-23b]
詔曰大理有獄尚矣今中都官有所劾治皆寓繫開封
諸獄囚既猥多難於隔訊盛夏疾疫傳致瘐死或主者
異見歲時不決朕甚愍焉其復大理獄置卿一人少卿
二人丞四人專主鞫訊檢法官二人主簿一人應三司
諸寺監吏犯杖笞不俟追究者聽即決餘悉送大理獄
其應奏者並令刑部審刑院詳斷應天下奏按亦上之
五年分命少卿左斷刑右治獄斷刑則評事檢法丞議
[201-24a]
正審治獄則丞專推劾主簿掌按籍少卿分領其事而
卿總焉六年刑部言舊詳斷官分公按訖主判官論議
改正發詳議官覆議有差失問難則書於檢尾送斷官
改正主判官審定然後判成自詳斷官歸大理為評事
司直議官為丞所斷按草不由長貳類多差忒迺定制
分評事司直與正為斷司丞與長貳為議司凡斷公按
正先詳其當否論定則簽印注日移議司覆議有辨難
乃具議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録奏元祐初三
省言舊置糾察司蓋欲察其違慢所以謹重獄事罷歸
[201-24b]
刑部無復糾察之制請以糾察職事委御史臺刑察兼
之臺獄則尚書省右司糾察之三年罷大理寺獄初大
理置獄本以囚繫淹滯俾獄事有所統而大理卿崔台
符等不能奉承德意雖士大夫若命婦獄辭小有連逮
輙捕繫凡邏者所探報即下之獄傅會鍜鍊無不誣服
至是台符等皆得罪獄迺罷八年中書省言昨詔内外
歲終具諸獄囚死之數而諸路所上遂以禁繫二十而
[201-25a]
死一者不具即是歲繫二百人許以十人獄死恐州縣
弛意獄事甚非矜恤之意詔刑部自今不許輙分禁繫
之數紹聖二年戸部如三司故事置推勘檢法官應在
京諸司事于錢穀當追究者從杖已下即定斷三年復
置大理寺右治獄官屬視元豐員仍增置司直一員大
理卿路昌衡請分大理寺丞為左右推若有飜異自左
移右再變即命官審問或御史臺推究不許開封府互
勘及地分探報庶革互送挾讐之弊徒已上罪移御史
臺命官追攝者悉依條若探報涉虚用情託者並收坐
[201-25b]
以聞初法寺斷獄大辟失入有罰失出不坐至是以失
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失出徒流罪三名亦如之著
為令元符三年刑部言祖宗重失入之罪所以恤刑夫
失出臣下之小過好生聖人之大德請罷失出之責使
有司讞議之間務盡忠恕詔可政和三年臣僚言逺方
官吏文法既疎刑罰失中不能無寃願委耳目之官季
一分錄所部囚禁遇有寃抑先釋而後以聞歲終較所
[201-26a]
釋多寡為之殿最其徼功故出有罪者論如法詔令刑
部立法諸入人徒流之罪已結案而錄問官吏能駁正
或因事而能推正者累及七人比大辟一名推賞紹興
六年令諸鞫勘有情款異同而病死者提刑司研究之
如寃申朝廷取㫖十二年令諸推究翻異獄母差初官
䕃子及新進士擇曾經歴任人二十七年令監察御史
每冬夏㸃獄有鞫勘失實者照刑部郎官直行移送二
十九年令殺人無證屍不經驗之獄具案奏裁委提刑
審問如有可疑及翻異從本司差官重勘案成上本路
[201-26b]
移他監司審定具案聞奏否則監司再遣官勘之又不
伏復奏取㫖先是有司建議外路獄三經翻異在千里
内者移大理寺三十一年刑部以為非祖宗法遂釐正
之乾道中諸州翻異之囚既經本州次檄隣路或再翻
異乃移隔路至有越兩路者官吏旁午於道逮繫者困
於追對四年乃令鞫勘本路累嘗差官猶稱寃者惟檄
隣路如尚翻異則奏裁淳熙三年令縣尉權縣事毋自
[201-27a]
鞫獄即令丞簿參之全闕則於州官或隣縣選官權攝
之金作贖刑蓋以鞭朴之罪情法有可議者則寛之也
穆王贖及五刑非法矣宋損益舊制凡用官䕃得減贖
所以尊爵禄養亷恥也乾徳四年大理正高繼申上言
刑統名例律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親屬犯罪各有等
第減贖恐年代已深不肖自恃先䕃不畏刑章今犯罪
身無官須祖父曾任本朝官據品秩得減贖如仕于前
代須有功惠及民為時所推歴官三品以上乃得請從
之後又定流内品官任流外職準律文徒罪以上依當
[201-27b]
贖法諸司授勒留官及歸司人犯徒流等罪公罪許贖
私罪以決罰論淳化四年詔諸州民犯罪或入金贖長
吏得以任情而輕重之自今不得以贖論婦人犯杖以
下非故為量輕重笞罰或贖銅釋之仁宗深憫夫民之
無知也欲立贖法以待薄刑迺詔有司曰先王用法簡
約使人知禁而易從後代設茶酒鹽税之禁奪民厚利
刑用滋章今之編敕皆出律外又數改更官吏且不能
[201-28a]
曉百姓安得聞之一陷于理情雖可哀法不得贖豈禮
樂之化未行而專用刑罰之弊與漢文帝使天下人入
粟於邊以受爵免罪幾于刑措其議科條非著于律者
或冒利犯禁奢移違令或過悮可憫别為贖法鄉民以
穀麥市人以錢帛使人重榖麥免刑罰則農桑自勸富
壽可期矣詔下論者以為富人得贖而貧者不能免非
朝廷用法之意時命輔臣分總職事以參知政事范仲
淹領刑法未及有所建明而仲淹罷事遂寢至和初又
詔前代帝王後嘗仕本朝官不及七品者祖父母父母
[201-28b]
妻子罪流以下聽贖雖不仕而嘗被賜予者有罪非巨
蠧亦如之隨州司理參軍李抃父毆人死抃上所授官
以贖父罪帝哀而許之君子謂之失刑然自是未嘗為
比而終宋之士贖法惟及輕刑而已恩宥之制凡大赦
及天下釋雜犯死罪以下甚則常赦所不原罪皆除之
凡曲赦惟一路或一州或别京或畿内凡徳音則死及
流罪降等餘罪釋之間亦釋流罪所被廣狹無常又天
[201-29a]
子歲自錄京師繫囚畿内則遣使徃徃雜犯死罪以下
第降等杖笞釋之或徒罪亦得釋若并及諸路則命監
司錄焉初太宗嘗因郊禮議赦有秦再恩者上書願勿
赦引諸葛亮佐劉備數十年不赦事帝頗疑之時趙普
對曰凡郊祀肆眚聖朝彛典其仁如天若劉備區區一
方臣所不取上善之遂定赦初太祖將祀南郊詔兩京
諸道自十月後犯强竊盜不得預郊祀之赦所在長吏
告諭民無冒法是後將祀必先申明此詔天聖五年馬
亮言朝廷雖有是詔而法官斷獄乃言終是會赦多所
[201-29b]
寛貸惠姦失詔㫖遂詔已下約束而犯劫盜及官典受
贓勿復奏悉論如律七年春京師雨彌月不止仁宗謂
輔臣曰豈政事未當天心耶因言向者大辟覆奏州縣
至於三京師至於五蓋重人命如此其戒有司決獄議
罪毋或枉濫又曰赦不欲數然捨是無以召和氣遂命
赦天下帝在位久明於人之情偽尤惡訐人隂事故一
時士大夫習為惇厚久之小人乘間密上書疏人過失
[201-30a]
好事稍相與唱和又按人赦前事翰林學士張方平御
史呂誨以為言因下詔曰蓋聞治世君臣同心上下協
穆而無激訐之俗何其徳之盛也朕竊慕焉嘉與公卿
大夫同底斯道而教化未至澆薄日滋比者中外羣臣
多上章言人過失暴揚難驗之罪或外託公言内縁私
忿詆欺曖昧茍陷善良又赦令者所以與天下更始而
有司多舉按赦前之事殆非信命重刑罰使人洒心自
新之意也今有上言告人罪言赦前事者訊之至於言
官宜務大體非事關朝政自餘小過細故勿須察舉神
[201-30b]
宗即位又詔曰夫赦令國之大恩所以蕩滌瑕穢納於
自新之地是以聖王重焉中外臣僚多以赦前事捃摭
吏民興起獄訟茍有詿誤咸不自安甚非持心近厚之
義使吾號令不信於天下其内外言事按察官毋得依
前舉劾具按取㫖否則科違制之罪御史臺覺察彈奏
法寺有此奏按許舉駁以聞知諫院司馬光言曰按察
之官以赦前事興起獄訟禁之誠為大善至於言事之
[201-31a]
官事體稍異何則御史之職本以繩案百僚糾擿隱伏
姦邪之狀固非一日所為國家素尚寛仁數下赦令或
一歲之間至於再三若赦前之事皆不得言則其可言
者無幾矣萬一有姦邪之臣朝廷不知誤加進用御史
欲言則違今日之詔若其不言則陛下何從知之臣恐
因此言者得以藉口偷安姦邪得以放心不懼此乃人
臣之至幸非國家之長利也請追改前詔刋去言事兩
字光論至再帝諭以言者好以赦前事誣人光對曰若
言之得實誠所欲聞若其不實當罪言者帝命光送詔
[201-31b]
于中書熙寧七年二月帝以旱欲降赦時已兩赦王安
石曰湯旱以六事自責曰政事不節與若一歲三赦是
政不節矣非所以弭災也乃止八年編定廢免人叙格
常赦則郡縣以格叙用凡三朞一叙即朞未滿而遇非
次赦者亦如之元祐元年門下省言當官以職事墮曠
雖去官不免猶可言至於赦降大恩與物更始雖劫盜
殺人亦䝉寛宥豈可以一事差失負罪終身今刑部所
[201-32a]
修不以官赦降原減條請更刪改徽宗在位二十五年
而大赦二十六曲赦十四徳音三十七而南渡之後紹
熙歲至四赦蓋刑政紊而恩益濫矣宋自祖宗以來三
歲遇郊則赦此常制也世謂三歲一赦於古無有景祐
中言者以為三王歲祀圜丘未嘗輙赦自唐興兵以後
事天之禮不常行因有大赦以蕩亂獄且有罪者寛之
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無怨不能自新將復為惡
不能無怨將悔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長惡政教之大
患也願罷三歲一赦使良民懐惠凶人知禁或謂未可
[201-32b]
盡廢即請命有司前郊三日理罪人有過誤者引而赦
之州縣須詔到倣此疏奏朝廷重其事第詔罪人情重
者毋得以一赦免然亦未嘗行
 宋史卷二百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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